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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欠债不还怎么办?股权转让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有哪些?

2022-10-13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杨福生律师,邯郸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福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企欠债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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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人们的投资渠道里,国有企业的债券向来是受到人们欢迎的投资产品之一,只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有所减缓,理智清醒地告诫人们要注意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人们也慢慢从盲从和轻信中走出来,看到投资市场上,央企和地方国企所发行的债券已经多达它们不能偿还的量级。投资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就算有政府撑腰的国企也不能必然保证人们对它们的投资不会打水漂,损失惨重,那么,国企欠债不还怎么办的问题也有必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了。下面,就由来告诉您相关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债务的主要表现

与财政风险有关的国有企业债务包括很多种,它们有的直接表现为政府债务,有的间接表现为政府债务,有的是现实的债务,有的是可能的债务。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债务规模过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0%一80%,一直是高负债运行。国有企业债务规模庞大,一方面增加了财政补贴支出,减少了上缴财政的税利,带来了财政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的90%~95%来自银行贷款,固定资金的60%靠银行贷款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的80%以上给了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负债绝大部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不良负债变为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债务带来了金融风险。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损失超过1100亿元,银行风险最终靠财政赤字来弥补,引起财政巨额赤字,最终传递为财政风险。国有企业债务规模过大而且债务扩大的机制并没有消除,因此不断扩大的国有企业债务规模成为财政风险的来源。

2.国家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国家为了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推行产业扶持政策,以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对某些基础产业、骨干企业、重点企业不仅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而且为其提供了优惠的政策和服务,例如为了促进外资的投入,实行减免三资企业的税收,直接进行国际借款特别是世界银行和政府间的借款,还进行了引进外资中的财政担保,担保就相当负债,这样增加了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债务。

3.对其他企业的非正常担保。1985年颁布的《担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权对经济合同进行担保,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内经济组织都高度信任财政担保,主动要求进行财政担保,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求财政违规进行担保。由于用款单位在市场调查、项目决策及可行性论证等方面都游离于财政监控之外,一旦被担保方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就通过法律程序冻结担保方——财政的账户或要求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偿债,大量违规担保风险转嫁给了财政。

4.企业债务重组中的财政支持过大。国家鼓励债务负担重的国有企业以企业兼升、企业改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企业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减免债务优惠措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一方面容易发生国有企业悬空和逃废债务,减少国家的财源,另一方面债务重组中出现政策抵消。目前国家解决不良负债风险的重点在银行,但是并未减轻企业不良负债对银行造成的贷款风险并没有解决银行惜贷的问题,特别是在债转股中,国家财政投资400亿元组建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据统计,要求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户数约500家,负债总额为2868亿元,其中长期负债为1882亿元。这类资产的经济强度差,缺乏发展的预期基础,还存在资产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担保,债转股中三方之间又都带有国有性质,交易是政府主导下的关联交易,容易产生恶性债务循环链条。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巨大的债务无异于杯水车薪,能否盘活国有企业,有待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5.亏损企业的财政挂账。目前国有企业亏损挂账较为普遍,最主要的是粮食和棉花亏损历史挂账数额大。其他国有企业潜亏也很严重,即使是经营性亏损不属于政策补贴范围,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同样是隐性赤字,构成财政缺口。

6.企业直接融资的风险。国有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例如发行企业债券和签发商业票据等方式筹措债务资金,虽然是向社会公众获取资金,具有硬约束性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非排他性及代理问题等,容易造成效益低下,经营不善,可能引致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再加上企业财务风险的放大作用,同样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在企业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迫于社会的压力,财政承担风险。

二、国企债务的风险谁来买单

2016年至今,中国信用债市场已经有将近250亿元的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这一总量超过了去年的两倍。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将近七成来自央企和国企。目前已经偿付的不足15%,其中只有两只债券是央企和国企债。

央企和地方国企已成为信用债市场最大的“雷区”。此前地方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备受市场青睐,投资者普遍相信地方政府能够为企业兜底,并协调好对企业的救助。然而在去产能、经济下行等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兜底意愿本就非常低,就算其想兜底也多半有心无力。

目前,国内已经进入了企业债到期兑付高峰期,相关资料显示,到2016年底恐将达到4.12万亿元的企业债务规模。如果企业债违约规模大幅扩大,就可能让超过百家金融机构深陷企业债务风暴当中,多家银行面临债权到期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

即便债转股等措施将通过降低企业杠杆率来减少国企的或有负债,但债转股不会解决资产回报率下降的问题。反倒会造成银行风险上升,政府面临的银行业相关或有负债风险也会进一步提高。

债务融资比例过高导致的高杠杆率风险终究是要爆发的。已经违约的这几家央企、国企无不如此。中国钢铁企业高杠杆的风险人所共知,这些公司只能年年借新还旧,因为是大型国企又不能破产,最后当杠杆非常高、现金流连利息都无法覆盖的时候,这个企业就会出大问题,现在很多国企都在朝这个方向演变。

向国企提供借新还旧的融资,银行心知肚明不仅抑制了民间投资,从业务层面考量看也没有动力去做续借。长此以往,被影响的将是一个地方一衣带水的经济全局。

去杠杆叠加去产能正发出预警:国有企业违约,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其实比一般民企将更高。违约债券的后续解决,央企和国企的难度比民企更大。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多次提出要使“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并不惜“狠下刀子”。“僵尸企业”难逃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占用低效,长期高负债、市场需求差、经营效益差,“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风险随时可能出现。

据上述内容可知,国企欠债不还怎么办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产能出清中的难点,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发展减缓,我国迫切需要进行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高我国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效率,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能力之际,化解我国国有企业日益严重的债务负担的唯一出路或许就是各级政府要严正以待国企的现实问题,该下手时就下手,不能再对那些无能低效的国有企业姑息,也不能再为它们输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让其遵循自然市场竞争规律经历正常的生老病死,对该倒闭清算的就倒闭清算,该合并重组的就合并,只有这样,资产的配置才会重新优化,市场经济和正常的金融秩序才能良性发展,也才会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大计。

股权转让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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